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基本形态之一,主要用哲学思辨的方法研究伦理问题,致力于揭示、发展和证明有可能指导人们的行为、行动和决定的基本道德原则。它从事实出发,给实际生活以伦理上的指导,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属于传统和主流的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中国先秦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科伦理学》被许多人认为是第一部规范伦理学的著作,亚里士多德也被尊为“伦理学之父”。规范伦理学的理论试图给出在思考“对于某件事情应该怎么做才对”时的行为指南,即解答这些问题的程序。它提出了决定正确或错误行为的道德规则,总体而言就是给出人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准则。规范伦理学主要分为三种理论:结果主义、义务论、德性伦理学,每一种都有其独特的道德观,对于很多论点存在互不相容之处。

基本介绍

规范伦理学的任务在于说明我们人本身应遵从何种道德标准,才能使我们的行为做到道德上的善。从学科的特点来看,规范伦理学通常被区分为一般规范伦理学和应用规范伦理学。一般规范伦理学研究人类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主要是对诸如何种性质为善、何种选择为正确、何种行为是应受谴责的等最一般的问题进行批判性研究;应用规范伦理学则研究具体的道德问题,试图用我们关于道德的一般原则来解释和说明我们面对具体道德问题时所应采取的正确立场。从伦理学家对道德本质所持的看法来看,规范伦理学又被区分为目的论伦理学和非目的论伦理学。目的论伦理学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该行为的结果决定,因此又称为结果论伦理学。非目的论伦理学则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其结果以外的东西决定,因此又称为非结果论伦理学。
任何行为都涉及到三个部分:行为本身(包括动机)、主体(行为的推动者)、后果。目的论强调的是后果,行为的对与错是决定于后果的好与坏;义务论主要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特别是促使行为发生的动机,行为本身的动机决定行为的对错;德性伦理学聚焦于道德主体,即行为的推动者,道德主体的性格为伦理行为的推动力。

结果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