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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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
殡葬管理条例》经1997年10月30日长沙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
湖南省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火葬管理、殡葬设施和墓葬管理、殡仪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
公告
2012年第4号
2012年4月26日
长沙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中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相抵触的行政强制规定。2012年5月31日
湖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