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简称斯科特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57年判决的一个关于奴隶制的案件,该案的判决成为南北战争的关键起因之一。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 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南北战争后《美国宪法》增加了《第十三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从而废除了美国的奴隶制,并规定非裔美国人具有平等公民权。
案件审理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Kansas-Nebraska Act)和“流血的堪萨斯”(Bleeding Kansas)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选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撰写了判决意见,长达55页,主要论述以下3点: 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