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3月27日发布。

正文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结合本市实际,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2014年4月30日后(不含30日)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具体范围为:
(一)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包括轻型汽油车、轻型代用燃料汽车和轻型两用燃料汽车,具体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规定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