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夷善后事宜条议》,是指清政府为澳门的外国人而制定的一部法例,内容共十二款,于1749年(清乾隆十四年)颁布。以完善对在澳外国人的法律,并将其葡文石碑竖立于澳门议事会的所在地议事亭,中文石碑则立于望厦村的香山县丞衙署。 条议制定
1748年(清乾隆十三年),澳门发生葡萄牙士兵杀死华人后又弃尸入海的命案(又称“李廷富、简亚二案”),引起中葡纠纷。1749年8月,葡萄牙派高等法院法官庇利那前来解决此事,并与中国官员在澳门订定了十二款《 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这十二款条议是: (一)驱逐匪类。凡有从前犯案匪类,一概解回原籍安插,取其亲属保邻收管,不许出境,并取澳甲嗣后不敢容留结状存案,将逐过姓名列榜通衢[qú],该保长不时稽查。如再潜入滋事,即解究原籍,保邻澳甲人等,一体坐罪。 (二)稽查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项蛋户、罟[gǔ]船,通行确实造册,发具编烙,取各连环保结,变保长管束,许在税厂前大码头湾泊,不许私泊他处,致有偷运违禁货物,藏匿匪窃,往来诱卖人口,及载送华人进教拜庙,夷人往省买卖等弊。每日派发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潜泊他处船艇,即时禀报查拿,按律究治。失察之地保,一并连坐。兵投受贿故踪,与犯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