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第十条 对监审专家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监审组或直接向省地质研究所、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审工作(以下简称项目监审)。但中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已有专门监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监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聘请监审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检查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