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级别是中国军队文职人员职务、能力、资历和累积贡献的综合体现,是确定文职人员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军队对文职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专业技能岗。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专业技术岗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能岗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2][3][1]
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明确自1988年8月1日起,文职干部制度在全军正式施行。其中《暂行条例》规定了文职干部的职务分专业技术和非专业技术,并规定了职务等级,但没有设定专业技术等级。[4]其中,对非专业技术的文职干部,规定了五等9级的职务等级,对应军官正师职至排职的9个职务等级。《暂行条例》运行后在工作和生活上出现了一些矛盾问题。1991年10月1日,中央军委批准设置“文职级”制度。1993年9月30日,该“文职级”制度被废止。1993年10月1日军队工资改革时,为取代原"文职级"而设置了文职级别。文职级别的特点是设特级至9级共10个级别,与军衔等级相对应。[5][6]1999年7月21日,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对1988年《暂行条例》做了调整,将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明确为一至十四级,一级为最高级。[4] 2005年6月23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在军队实行文职人员制度。这一时期军队中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并行存在,文职干部是现役人员,文职人员是非现役人员。文职人员岗位可分为专业技术岗和非专业技术岗。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4][7]2012年8月30日,经中央军委批准,原四总部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明确了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8] 2017年1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第一次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一个突出变化是,设置了文职人员领导岗位,文职人员可以担任单位、机关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职务。增设的文职人员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9][10]
2023年1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涉及几个变化:一是增设了专业技能岗位。二是管理岗位实行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三是专业技能岗位又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文职人员实行专业技能岗位等级管理制度,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即专业技能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文职人员不分等级。[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