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法规

水行政法规
从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本意出发,水务管理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在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以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行政辖区范围内防洪、排涝、蓄水、水源、供水、用水、节水、地下水回灌、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以及田水利、水土保持乃至农村水电等所有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的一种管理体制。

基本介绍

水行政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