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对象为单位的财产所有权。[1]
中国1979年刑法未设立侵占罪,亦未设立职务侵占罪。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1995年2月28日)设立了侵占罪,此侵占罪相当于中国现行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1997年现行刑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职务侵占罪,弥补了职务侵占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3]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 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行为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在此应当对“本单位财物”作扩大解释,即已处于本单位实际控制下的财物和本单位尚未取得但确定可以获得的财物,其中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1]
名词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或者财产占有关系。[1]该罪行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