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族风格建筑条例
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族风格建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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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划定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实施区域并予以公布。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工作。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实施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概要
《
城步苗族自治县
民族风格建筑条例》于2010年3月19日经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9日
湖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民族风格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