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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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曾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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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
扩权强县
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