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外文名:Executive Directors[1])也称为内部董事、积极董事、常务董事等,主要指担任董事的公司管理人员,一般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的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2][3][4][5] 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了执行董事的概念。[6][7]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提法,将执行董事的概念重塑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8][9]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10][3] 定义
执行董事也称为内部董事、积极董事或常务董事等。执行董事作为董事参与企业经营,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2][3][4]
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