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法庭是指对法庭及其官员不尊重或不服从,以行为方式反对或违抗法庭的权威、公正和尊严的罪行,常见于普通法地区。藐视法庭的内容并无详细界定,部分原则常与知情权及言论自由相违背。在一些普通法国家,由于民权意识提高,已废除该罪名或宽松处理有关罪行。藐视法庭罪行分为两类:在法庭上对法律权威不尊重,或故意不服从法庭命令。当法庭认定某行为构成藐视法庭时,法庭可以发出命令,宣布某人或组织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的权威,称为“被判定”或“被认定”藐视法庭。法官可以对藐视法庭的人处以罚款、监禁或社会服务等制裁措施,使藐 视法庭成为一种程序犯罪。普通法系统的法官通常比民法系统的法官有更广泛的权力宣布某人藐视法庭。[1] 法规
民权意识提高下,多个普通法国家近代已对该罪犯解 禁,宽松处理有关罪行。早年除了有藐视法庭罪行外,亦曾有藐视议会罪。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法庭,无论是作为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裁判诉讼案件,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场所,还是作为法院设立的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都具有庄重、肃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阻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并且参考国外相关规定,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作如下修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下列藐视法庭行为之一,扰乱法庭审判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不听劝阻,肆意喧哗、哄闹或者强行录音、录像、摄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