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法院

大法官法院
英国15世纪开始建立的隶属于大法官的衡平法法院,用以向当事人提供某些不能从普通法法院获得的法律救济;现在,它成为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庭。目前,大法官法院或衡平法法院在英联邦的某些地区和美国的一些州仍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审判系统保留著。在英国,到了14世纪,普通法法院作为王室的主要司法机构牢固地建立了起来。

正文

大法官法院
court of chancery
在此以前,普通法法院曾对普通法规则形成和适用行使过广泛的管辖权,但是它们最富於创造性的时期已经过去了。大量的规则,其中许多是技术性、专门性很强的规则,都已经确立。普通法已越来越僵化,难以适应情况。就民事案件来说,所能提供的救济主要局限于给予损害赔偿和恢复对土地和动产的占有。普通法法院拒绝扩大和改变救济的类型,以适应新的更为复杂的形势的需要。法院坚持死扣法律条文的字眼,往往不可避免地难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当事人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