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1] 法官均由美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减。[1]
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是由乔治·W·布什总统任命,于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在罗伯茨被任命时,他年仅50岁,是美国两个世纪以来最年轻的首席大法官。[1] 历史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首席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美国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