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各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纪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