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从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代表资格,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相应终止。[1][2]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方式和人员数额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实行等额选举,之后实行差额选举。一、二届常委会组成人员为79名,三届为115名,四届为167名,五届为196名,六届至九届为155名,十届增加至175名,至十三届未变。[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
职能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