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士官

士官军衔中的一个级别
士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有的军衔等级,指志愿兵役制士兵。[1]五级士官,是士官军衔中的一个级别,于1999年设立。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五级士官取消。

历史沿革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官军衔设置为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为高级士官的最低级别。
根据规定,志愿兵役制第四期(4年)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5年)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5年)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军衔称谓自此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