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者,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外,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简介
注:本法规已于2005年9月23日失效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经济特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特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