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

法学术语
被精神病,是指利害关系人或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故意将没有患精神病的人、或无需住院治疗的轻微精神病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以达到合谋者不正当目的的违法行为。[1]
“被精神病”概念涉三类要素,一是违法主体,包括送诊主体和诊断主体,送诊主体通常包括近亲属、单位或当地政府,诊断主体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是受害主体,即“被精神病”的人,实际是指正常的人或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轻微精神障碍患者。三是共同或者单独故意。送诊主体和诊断主体的共同或者单独故意是确定“被精神病”违法行为主体的关键因素。[1]2012年10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2]

历史

国外立法史

1669年俄国的《新法令条款》,1843年英国的《麦克诺顿条例》,1870年美国的《汉姆斯菲条例》等。1890年英国公布的《精神病人法》强调,要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20世纪初英国的亨利·莫兹利(Henry Maudsley)在伦敦修建了一所新型精神病院——莫兹利医院,1915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令,同意让精神病患者自愿住入该院。1930年英国颁布了《精神病治疗法》,以莫兹利医院为榜样,规定凡能够且自愿签名的住院者,可住入精神病院,为期一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