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适航

船舶适航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方面能够满足航行、作业中一般的安全要求,能够克服可预见的风险而安全航行。《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相同。[1]

船舶适航的状态

船舶适航一般包含三层含义:
- 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行、作业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简称“适船”。
- 妥善配备船员,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能符合正常航行及作业的需要。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过港航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简称“适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