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CE)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1][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2]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国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等事宜。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6]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 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香港礼宾府居住和办公。[7]1997年7月1日,董建华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8]2022年7月1日,李家超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5] 产生办法
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