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3]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其中明确指出:“教师需要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才能提供公共服务”。[4]1993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中明确规定了 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和任用等。[3]2019年11月15日,中国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5]截至2023年底,中国的教师队伍达到1891.8万人。[6]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3]
历史沿革
“老师”一词是对在学校中从教者的称谓,“传道、授业、解惑”是其基本职责。“老师”最初指年老资深的学者或传授学 术的人,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齐襄王时,而荀卿最为老师。”后来,人们把教学生的人也称为“老师”,如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儿,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明清以来,一般称教师为“先生”。19世纪末,中国现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渊先生等辛亥革命元老将“西学”引入中国,创办新式学校后,遂开始在《学生操行规范》里明确将教师称谓定义为“老师”,但绝大部分学生约定俗成将“先生”改称为“老师”,则是从民国时期开始的,并一直沿用至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