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共有八章四十五条。2025年6月20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将4-哌啶酮和1-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予以管制,公告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体现动态调整机制。
颁布信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