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7月25日该条约生效,宣告了欧洲煤钢共同体【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的建立,正式成立超国家的权力机构——高级机构。高级机构由九人组成,掌握煤钢共同体的大权,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煤钢生产,保证共同体内部的有效竞争。它拥有共同体内部的生产、投资、价格、原料分配,以至发展或停闭某些企业或某些部门的大权,并掌管共同体同第三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该机构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此外,欧洲煤钢共同体还设有部长理事会、共同体议会和法院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