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

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其认定应以技术方案形成中的实质性贡献为核心,排除非技术背景人员不当署名。确定发明人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它是确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资格的基本依据。只有对发明创造付出了创造性脑力劳动的人才能被认为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对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一般而言,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当发明人将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因职务发明、委托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为单位、委托人、权利受让人享有时,无论谁享有专利权,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因此而被剥夺、转让的,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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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简介

专利法规定,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对发明创造具体实质性特点做出贡献的人称为发明人。发明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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