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1日公布的行政法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后分别在2013年、2016年、2019年、2023年及2025年进行修订。[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旨在规范国际海上运输 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发布历程
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12月11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1]
此后,该条例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