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

2008年出台的戒毒形式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社区戒毒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社区戒毒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1][2]
中国社区戒毒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相互独立。公安机关是决定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还有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3]
社区戒毒在整个戒毒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社区戒毒对戒毒人员的正常工作生活影响小,能弥补强制隔离戒毒带来的社会参与度低、戒毒者出所后融入社会差等问题,体现了现代治理思想,即通过多元主体共建共治,运用综合手段,监督、帮助戒毒者戒断毒瘾并回归社会。[3]

基本介绍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出,把乡镇(街道、社区)政府作为基层开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体,并确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几种戒毒形式,而社区戒毒将成为戒毒的主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