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自1988年3月3日起执行。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并于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令,新条例开始实施。[1][2][3]

历史背景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