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四届人大”)的任期由1975年至1978年,期间只召开过一次会议,也就是后来常说的“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会议议程
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5年1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程是修改宪法、听取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和任命国家领导人员。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是中国的第二部宪法。
出席这次大会的代表共2864人,大会选举了由218名代表组成的主席团。会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作政府工作报告,张春桥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