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政府性基金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1][2][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4]
2021年5月21日《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自2021年7月1日起,河北内蒙古等七省(区、市)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其余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划转工作。[5]

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2]

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