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带有宪法内容,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政治性文件。该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2022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组织形式、职权、选举和任免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是地方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法律。 法律修订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