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于2008年4月23日在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4]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的,旨在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4][1][5] 起草背景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显著好转,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然而,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运行规律的认识,继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6]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前些年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是:挪用客户资产,侵害客户利益;账表不实,账外经营;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失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经营模式僵化,盈利空间狭窄;同时,监管法律制度不够适应,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针对这些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8月开始,证监会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目前,综合治理工作已圆满结束,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为了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落实《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监管的 法律法规,使证券公司的运行与监管更加规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