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简称边境通行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进出边境管理区的合法凭证。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进入边境管理区时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同时使用。边境通行证实行专人负责、一人一证制度。[1]《边境通行证》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并统一印制。[2]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即设边境管理机构并管理边境,但“边境管理”作为独立名词首现于1962年,随中央批转武警司令部《关于中苏、中蒙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而确立,其中提出“ 加强边境管理,防止我方人员越境”。“边境管理”作为一个固定名词被广泛使用,并成为中国一项基础性的专业管理工作。[5]1977年3月,公安部下发《关于统一制发和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1977年5月1日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1984年,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改变边境通行证的签证方法,采取“一证多人”的集体通行证签证办法。1989年取消了集体通行证制度,恢复实行一人一证管理制度。[6] 1990年6月,公安部印发63号文件,决定使用198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通行证》。[7]1992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8]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边防总队在广州市宣布部分群体可以免办《边境通行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9]2004年11月24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取消收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和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为群众免费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和《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10][11]2014年6月29日,根据公安部令第132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进行修正。[2]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这部法规所规范的特区管理线和“边防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分为汉、蒙汉、维汉、藏汉4种文字版,[14]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该证件进行签发。[4]其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字样以及“注意事项”,内页主要是个人身份信息、要去的边境地方及事由和要在边境地区待的有效时间等。[a][15][2][16]证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14][2][15] 边境通行证作为公民出入边境管理区的重要凭证,其作用体现在:维护边境秩序,预防违法犯罪,控制无证人员随意进出边境地区的有效手段;管控涉外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可以堵截境外敌对势力通过边境对中国的非法派遣、将跨境犯罪控制在边境管理区外、减少涉外事件发生;提供实时数据,促进边境治理,可以对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数据进行有效记录,为边境管理区政府提供信息数据支持等方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