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二级应急响应,是依据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所采取的相对应的应急处置措施。[1][2]
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包括:(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3](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3](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3]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国家减灾委主任报告。[3]

背景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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