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是根据《山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山西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山西省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而组建,作为山西省政府的组成部门。[1]
2018年10月27日上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挂牌。[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地方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