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列十三章,一百一十八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1]

印发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