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简称“法警”,通常指司法机关中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属武装性质的国家司法行政力量。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有着不同的概念界定和存在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警察是相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警察而言的,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刑事犯罪侦查。[5][6] 司法警察是近代警察制度发展的产物,在中国,司法警察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1910年,清政府出台《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这是中国的司法警察或称执行司法职能的警察人员的最早记载。“文革”期间,中国的检察机关被撤销,司法警察业务实际上也就被取消。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司法警察制度才得以恢复和重建。2007年1月15日,中国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进一步确认和规范了中国司法警察的体制、职责、权限和任务等。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4][7] 中国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 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它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与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中国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执行死刑等。[3][8]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犯罪现场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等。[4] 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有着类似于中国司法警察职能的警种,英文表述为“sheriff”或“bailiff”。[6]法国将警察分为行政和司法两种类型,且司法警察行使权利所依照的法律,从事的工作种类都和刑事警察相似。[9]英国的法律法规中,将司法警察定义为刑事警察,其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负责各项侦查活动。[9]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部,负责保护联邦法庭、运输囚犯、抓捕逃犯、保护证人、查封财产等职 责。[10] 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