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条款,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两次修正。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3][1]
发展历程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
此后,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