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丽莎白济贫法

1601年英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伊丽莎白济贫法》(Elizabethan Poor Law of 1601)又称英国济贫法、旧济贫法,由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于1601年颁布,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被认为是社会政策的最初形式之一。[1]
《伊丽莎白济贫法》总结了英国自16世纪以来处理因大规模圈地运动而造成的贫困、流浪、失业等社会问题的相关法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贫困人士承担救济责任的原则。该法确定了中世纪后期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政府实施济贫制度的基本格局,在英国济贫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是欧洲最早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开辟了现代社会救济制度的先河。[1]

法案介绍

根据《伊丽莎白济贫法》,治安法官有权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人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和身体残疾的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此后,英国政府又在这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1662年,斯图亚特王朝通过的《住所法》,这部法律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获得救济。1723年又进一步规定,受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由于在执行中问题多多,1782年,政府又作出相反规定,除了年老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必须集中起来接受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人仍采用把原料发给他们,让他们在家做工的办法进行救济。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允许他们在家得到救济,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此后,这一制度在英国各郡广泛采用,成为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