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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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