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
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
它是由民主党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和众议员亨利·B·斯蒂格尔提出的。其内容比如允许联邦储备系统调节存储账号的利息,被1980年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取消了。禁止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规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取消了。
1999年被取消的规定,实际上取消了承担风险的投资银行与接受存储的商业银行的隔离,使得投资银行家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冲突。

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