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迟,前身名磔[zhé]或者脔[luán]割[1],也称陵迟,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2],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零刀碎剐”。[1]
凌迟之刑大约出现于五代时期,因政权更迭频繁,统治者时时担心叛乱,因此多用极刑,凌迟之刑出现,当时称为剐刑。凌迟之刑正式以“凌迟”之名出现在法典中是在辽,此后的金、元、明、清都将之定为正式的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杀死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伯叔姑、兄、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采生折割人,奴婢、雇工人杀主及主之期亲等。明太祖时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3]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4月24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获准,朝廷模仿西方法律改革法制,凌迟等酷刑被废除。[4]1904、1905年法国士兵拍摄的凌迟照片在欧洲广泛传播,这些照片被编辑成明信片形式,开始大肆风行,引发了对中国刑罚制度的强烈批评。这些照片在法国被视为“中国酷刑”的极致代表,引发了无数作家和艺术家的灵感,相关影响延续至1960年乔治·巴岱耶的照片集出版。20世纪初,亨利·诺曼、德国犯罪学家罗伯特·亨德尔(1926年)都目击并描述过中国凌迟行刑的场面。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5] 凌迟作为一种最为极端的酷刑,从最初的法外刑到明文规定为法定刑在中国经历一千多年,在当时的封建王朝,虽然取到了惩罚和警示的作用,但也给民众带来了灾难与不幸。[6]凌迟刑的废除,也被认为是法制现代化的一声“春雷”。[7]
词源定义
词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