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自2021年3月起施行。该罪名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2][3] 2020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第35条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4][5] 2021年5月31日,网络大V“辣笔小球”因在网络上公开侮辱牺牲的戍边官兵被江苏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全国首案。[6]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2021年3月1日,该罪名正式施行。[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