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于1980年恢复组建,2018年完成了与原省政府法制办、原省戒毒管理局的“物理整合”。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正厅级单位。重新组建后的黑龙江省司法厅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厅长级)1名;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内设机构26个。承担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确立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四方面职能。[1]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査工作。承办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