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

1962年9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1962年9月27日通过。1997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五册。《决定》共四项:一、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扩大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额。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应当多数是专职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予以加强。二、各级党的委员会必须加强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定期讨论党的监察工作。三、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的党员的监督工作。四、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和全体监察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地按照党的章程办事,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都必须坚持党的原则,坚决地保护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及时地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反映情况;都必须经常地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和请示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监察委员会,直到党的中央,直接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