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4年5月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年5月4日发出。1986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通知》指出,沿海港口城市由于其发展的优势势必要先行一步,但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办好经济特区,主要是给政策:一是给前来投资和提供先进技术的外商以优惠待遇;二是扩大沿海港口城市的自主权。《纪要》共两个部分: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步伐;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纪要》指出,邓小平同志关于对外开放和特区工作的重要谈话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是个重要决策。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四化建设全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左”的思想影响和闭关自守、自给自足的经济观点,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步伐。会议建议: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在扩大地方权限和给予外商投资者若干优惠方面,实行以下政策和措施:一、放宽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二、增加外汇使用额度和外汇贷款;三、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四、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给以若干优惠待遇;五、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出口;七、调整几个城市的开放类别;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九、加强对利用外资的计划指导;十、在改革方面应当走在前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