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松(又名王松),男,河南登封人,原系河南嵩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登封市政协第一届委员,登封市宣化镇第一届人大代表。河南涉黑团伙主犯。[1][2] 王振松自1996年初承包白沙水库后,在其妻卢新英以及屈新杰的配合下,由张占义、张超峰、张 建轻等27人的参加,以保护所谓的“公司利益”为名,成立了“水上巡逻队”,并为“队员”配备了枪支、弹药、匕首、手铐、摩托艇等工具,于白沙水库一带及周边地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活动;以“拓展公司业务”、“开放搞活”为名,在白沙水库上建造“红船”、“白船”,并利用白沙湖风景区的松颍[yǐng]避暑山庄等场所,进行组织卖淫、赌博等活动;为聚敛钱财,壮大经济实力,还实施偷税活动。这些危害活动,共致3人死亡、1人重伤、9人轻伤、80余人被殴打。[4]2004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振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 王振松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案是郑州市审理被告人最多、涉嫌罪名最多、涉及犯罪事实最多、辩护律师最多、审理时间最长的刑事案件。[6]王振松涉团伙在登封市白沙水库一带及周边地区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生活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 人物经历
王振松,原系河南嵩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登封市政协第一届委员,登封市宣化镇第一届人大代表。自1996年年初,王振松承包登封市白沙水库水产公司以后,以治安巡逻为名,成立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卢新英、屈新杰等人的参与下,招募两名劳教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张占义、王战生、李朝杰等人充当打手。这帮人购买了枪支、弹药、匕首、手铐、“110”摩托艇等作案工具,实施杀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偷税等犯罪活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