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 文件内容
法治宣传与道德教育结合
《条例》规定,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应当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 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同时,《条例》要求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重点开展以青少年为主的学校法治教育,以领导干部为主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以农村、社区基层干部为主的村(居)民法治教育;公民应当自觉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理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应当定期召开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研究解决普法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