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1]

主要职责

一、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